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执字第0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霞,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80-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霞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何志龙,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志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孙玉霞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西(曹)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633元,申请人孙玉霞已于2015年1月14日领取了案款15633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