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廖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275号原告廖XX,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廖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佳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