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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5年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衡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立根执行员  陈福振执行员  孙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