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文俊诉被告柴跃彬、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俊,柴跃彬,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574号原告潘文俊,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柴跃彬,男,汉族,现住新民市罗家房乡。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杨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俊诉被告柴跃彬、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被告柴跃彬现住址为新民市罗家房乡青蛇子村,经查,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潘文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