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泗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马垒行纪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垒,山东泗水鲁中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泗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马垒,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泗水鲁中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垒与被执行人山东泗水鲁中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返还原告中介费39000元。现经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在泗水县商务局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2010)济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元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