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德碧与郑永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川支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碧,郑永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杨德碧,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郑永禄,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负责人肖仕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光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碧与被告郑永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碧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碧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德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德碧负担(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