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俊海与李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海,李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8-1号申请人杨俊海被申请人李健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健的鲁NXXX**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