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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丁鑫,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宝凤。委托代理人杜小绒。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宝凤,简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杜小绒,简况同上。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宝凤、杜小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4元,王某预交10787元,马某甲、马某乙预交10787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