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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渊申请执行杜森华、武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渊,杜森华,武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7-5号申请执行人李渊,男,蒙古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森华,男,蒙古族,1955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武素清,女,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渊与被执行人杜森华、武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森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森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