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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伟萍与陈昶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甲,又名陈某乙。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加上原、被告的性格不合,被告长期不归家,从不照顾家庭和子女,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在去年即2013年11月30日判决后,关系一直不缓解,被告都不归家。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但因为家庭琐事,双方有时发生争吵,后来,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近几年来原、被告再没有联系。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2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9月26日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2013年10月28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16日原告黄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愿结婚的,但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不够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又因双方性格差异,缺乏沟通,且长期分居,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原告连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和好,夫妻关系得不得到改善,原告紧接着第三次起诉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虹人民陪审员  岑解元人民陪审员  麦耀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