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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平人民陪审员  余文莉人民陪审员  谭亚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