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平人民陪审员 余文莉人民陪审员 谭亚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