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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0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杨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的保险费6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杨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的保险费600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赵某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凤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