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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建安与胡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安与被执行人胡传军、周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天民园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武建安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园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