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明杨,富顺县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