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0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赵毛陶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