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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宝与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农民。被执行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宝与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