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英烈申请史滨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烈,史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烈,女,1955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史滨,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刘英烈与被执行人史滨确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英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确认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辽阳街32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刘英烈、被执行人史滨共同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辽阳街32号房屋更名至申请执行人刘英烈、被执行人史滨名下,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