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姜际春与杭州和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际春,杭州和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姜际春。委托代理人:杨君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和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6-1号法定代表人:孙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际春诉被告杭州和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际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应收取40元,由原告姜际春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