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崔增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崔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崔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