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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崔增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崔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崔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