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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长奎与金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朱长奎,男,1986年6月3日出生。被告金志龙,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奎与被告金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长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八元,由原告朱长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