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天津甲一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利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天津甲一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胡园村。法定代表人曲玉吉,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晖,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利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引河桥北胡园工业园。法定表人刘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春,天津毕成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甲一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利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承办人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天津甲一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甲一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华利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原告天津甲一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