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程伟、刘俊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伟,刘俊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9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义水,该公司员工。被告:程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俊青,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伟、刘俊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伟、刘俊青名下银行存款770175.5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伟、刘俊青名下银行存款770175.5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