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明香与郭秀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香,郭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52号申请人:李明香,女,193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3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濉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秀英之夫马明先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的账户。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