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书平与黄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平,黄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8号原告:陈书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汪孝标,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扬,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平与被告黄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平以欲与被告黄扬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陈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