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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郝某,太原市解放电影院职工。被告王某,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苗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