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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稔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丁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丁良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稔民初字第8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负责人:昌荣。委托代理人:贾中华、肖运安,均系。被告:丁良玉,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1916。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诉被告丁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良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志立审 判 员  黄新娣人民陪审员  杨呈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