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刑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义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义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皖刑终字第000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义有,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汝绅,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义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芹、鲁春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义有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被告人陈义有之妻刘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时认识了被害人鲁某某,后在鲁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2014年春节前,鲁某某妻子张某芹到温州,怀疑刘某与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几天后,张某芹返回家乡即到临泉县老集镇刘某家找刘某亲属,并电话联系陈义有说了此事,让陈义有将刘某找回。陈义有去温州鲁某某工地没有找到刘某,就让其外甥任某飞到鲁某某家找鲁某某家人要人,任某飞还将鲁某某家的门玻璃等物品砸烂,后陈义有在温州市其他地方将刘某找回。2014年4月7日,陈义有与鲁某某电话约定见面将刘某与鲁某某的关系等事讲清楚。当日下午,陈义有让任某飞陪着其和刘某一起去找鲁某某,并买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17时许,陈义有、刘某、任某飞等人坐车到界首市舒庄镇小鲁庄见到鲁某某,边说话边向鲁某某家走。当几人走到鲁某某邻居鲁春亮家西侧时,陈义有与鲁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厮打中,陈义有将鲁某某鼻子打流血。鲁某某遂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的刀将陈义有扎伤。任某飞上前阻拦时,也被鲁某某扎伤。任某飞向西逃跑,陈义有和刘某向东逃跑。鲁某某持刀向东追赶陈义有和刘某至鲁春亮家门前时与陈义有再次发生厮打。陈义有遂拿出单刃刀向鲁某某捅刺一刀,将刀扔掉后和刘某一起继续向东逃跑。鲁某某当场倒地身亡。陈义有和刘某被追撵的群众拦截后,回头走向接到报案赶去的界首市公安局舒庄派出所民警。刘某被带回舒庄派出所,陈义有被送去界首市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鲁某某系被锐器刺中左胸部形成失血性休克,继而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陈义有、任某飞二人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界首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7日18时左右,界首市公安局110接警台接电话报案,称在界首市舒庄镇小鲁庄村西鲁某某被捅倒,对方两男一女逃跑。接警后,界首市公安局舒庄派出所、沙南刑警队迅速出警,经现场确认鲁某某已死亡。群众反映部分村民已沿嫌疑人逃跑路线追撵。民警侯某峰进行现场保护。民警姜某等人前去追捕,当追至小鲁庄南地时,有一男一女搀扶着向警车方向走来,后面跟着几名群众,遂将二人控制并问明基本情况后带回派出所。因陈义有头部有伤,被送至医院救治。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物品分布的情况。现场位于界首市舒庄镇舒庄行政村小鲁庄村中东西方向的柏油路上。现场勘查中提取黄色木柄尖刀、黑色塑料柄尖刀、无纺布袋子、血迹等物。3、界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界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扣押了陈义有持有的诺基亚手机、黑色袄、棕色鞋、衬衫,扣押了任某飞持有的西服、衬衫、裤子、皮鞋等物。4、界首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证明:鲁某某尸体有多处损伤。其中,左胸部乳房上方有一竖形锐器创口长4.5cm,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上端锐利,下端较钝,创腔光滑,深约15cm,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符合锐器损伤的特征,该创口为致命伤。鲁某某系被锐器刺中左胸部,造成心包膜、主动脉根部、左侧肺组织破裂,左侧肺动脉、肺静脉离断,致使大血管及肺脏破裂急性出血,形成失血性休克,继而发生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物证)鉴字(2014)1013、102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经DNA检验,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外源干扰情况下,支持现场尸体左手北侧的塑料柄单刃刀上可疑斑迹、未知名尸体右手大拇指可疑斑迹、未知名尸体头下血泊、任某飞裤子右腿上、现场血迹为该未知名尸体所留;支持受害未知名尸体是鲁某某儿子鲁玉龙的生物学父亲;支持死者右手握的木柄单刃刀刀刃上、刀尖上、陈义有外套上、紫色无纺布袋上、鲁某亮家院墙上、沙子上、石子上血迹为被害人鲁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陈义有衣服上、鞋上血迹为陈义有所留;支持任某飞鞋上血迹为任某飞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义有后枕部有长4cm、5.5cm创口,构成轻伤二级。陈义有还有左腕关节下方长2.6cm创口、另有皮肤破损或划伤;任某飞右腹部有长约4cm伤口,伤口边缘整齐,深至腹腔,大网膜外露,少量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另外,任某飞还有右胸部长5cm创口、左手食指长4.1cm创口、右大腿外侧长1.5cm创口。7、手机通话清单证明,陈义有使用的15058966006号码与鲁某某使用的13676403859号码于2014年4月2日、5日、7日多次通话,与任某飞使用的15156725699号码在4月7日多次通话。8、界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中上旬,陈义有授意任某飞将鲁某某家门玻璃、水瓶(总价值300余元)砸毁。陈义有、任某飞二人于2014年4月21日均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9、临泉商都老集分店销售商品卡片明细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7日14时16分28秒,和家乐临泉商都老集店销售一把价格为13.9元的小师傅西瓜刀。10、证人任某飞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14时多,他舅舅陈义有给他打电话,说鲁某某想谈谈关于他舅妈的事,让他跟其一起去。他喊上任景涛和姚玉海,从利辛县张村街上找一辆车就去了,到临泉县杨桥镇找到他舅舅,就一起开车到界首市舒庄镇鲁某某村里。鲁某某正在路边等着,他和舅舅、舅妈三人从车上下来,他哥任景涛和姚玉海及驾驶员开车往西去了。鲁某某迎上来说到家里去讲事。他们就一起往鲁某某家走,走到鲁某某家门口小路的时候,鲁某某就和他舅吵起来,鲁某某的妻子和父亲也都出来了,一起在那吵架。吵着吵着,他舅就和鲁某某打了起来,被人拉开后,他看到鲁某某用手捂着鼻子,脸上都是血。鲁某某就从腰里抽出一把刀,讲“我捅死你”。他舅讲“谅你也不敢”。鲁某某就拿着刀捅他舅,他就赶紧上去夺刀,他舅趁机往东跑了。他脚踩到砖头绊倒了,鲁某某站着弯腰用刀捅他,他趁机往西跑了。当天到鲁某某家是因为他舅妈刘某和鲁某某相好,他舅说鲁某某让其过去把事情说清楚。因为他舅不知道鲁某某家住哪,所以让他跟着一起去。之前他舅曾让他去过鲁某某家一次,是让对方把他舅妈送回去。当时他还把鲁某某家新房子大门上的玻璃等东西砸了。1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她在温州打工时和鲁某某认识,鲁某某看她可怜就让她在其工地上打工了,后来就认作兄妹,与鲁某某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为鲁某某妻子给陈义有打电话说她和鲁某某相好,陈义有就到温州去找她也没有找到。她回到家后陈义有就天天打她。案发那天就是准备和鲁某某夫妇坐一起把这事说开。陈义有可能是怕如果说不好,担心被鲁某某打,就喊着他外甥任某飞一起去了。车开到鲁某某村里,她和陈义有、任某飞三人从车上下来,正好在路边见到鲁某某,开始在路口说了几句,然后陈义有就和鲁某某打了起来,鲁某某鼻子上、嘴上都是血,然后陈义有、任某飞和鲁某某厮打在一起了,后来鲁某某掏出刀朝任某飞身上扎,陈义有去拉,鲁某某又扎陈义有。她拉开后就和陈义有往桥那边跑,鲁某某就在后边撵,撵上之后和陈义有又厮打在一起,后来她看见鲁某某胸口冒血了,也没看见谁扎的。她和陈义有又往桥那边跑,鲁某某又去撵,没撵几步就栽倒了。后来鲁某某村子的人追上她和陈义有,派出所的人来后就把她和陈义有带走了。12、证人鲁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18时许,鲁某某骑电动车从舒庄回来,西边来一辆白色面包车,车里下来两男一女(后来知道这个女的叫刘某,年龄大点的是其丈夫,年龄小点的是其外甥)。这几人朝鲁某某走去,鲁某某就想把他们往家里带,结果鲁某某的父亲和妻子拦着不让他们进家里。后来鲁某某父亲把鲁某某妻子拉走了。双方就在往鲁某某家拐的小路上开始吵。鲁某某说“你把俺家的门砸了,你看咋弄,我本身又不跟你媳妇有啥关系,我这名誉咋弄?”对方年龄大点的那个男子说“你把我老婆带出去几个月,我的名誉咋弄?”鲁某某一直跟对方吵,吵着吵着就朝对方年龄大点的男子脸上打一拳。这个男子也朝鲁某某鼻子上打一拳,当时鲁某某鼻子上、嘴上都是血。鲁某某吃亏了就跟对方厮打,不知道右手从哪抽出一把刀,朝这两个男子身上扎,那个女的拉着鲁某某不让其扎。后来,年龄大的男子和女子开始往东跑,鲁某某拿着刀在后面撵,撵的有四五米远,在鲁春亮家门口时,又厮打在一起。鲁某某面朝西,年龄大的男子在鲁某某对面站着,右手拿着红布袋子裹着一把单刃刀。他也没看清楚是怎么扎的,就看见鲁某某胸口冒血了。然后年龄大的男子把刀扔了,和那个女子朝东跑,年龄小的男子朝西跑。鲁某某去撵年龄大的男子和女子,结果没跑几步就倒在路南侧桥头旁了。年龄小的男子朝西跑了,然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年龄大的男子和女子沿小鲁庄往东跑,然后又往南跑。他村的好多人去撵,后在他村南边撵到的,把他们给控制起来了。派出所的人去后就把他们交给派出所了。13、证人高某才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17时多,他在鲁某某家南边东西路上站着,一辆面包车从西向东停下后下来两个男子和一女子。鲁某某和对方那个男子一见面就吵了起来,边吵边朝鲁某某家的方向走。刚走一半路,那个年龄大点的人就朝鲁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刚开始时那个年轻人和那个女子拉鲁某某,后来那个年轻人也打鲁某某了,双方都是用拳头打的。后来鲁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刀,那个年轻人没有跑掉,鲁某某用刀扎那个年轻人,后来被人拉开了,鲁某某就去撵那个年龄大的人,那个年龄大的向东跑。等他从鲁某某家南北胡同出来又上柏油路时,鲁某某就已经倒在地上了。那个年龄大的人手里拿的红布袋子扔在了鲁某某家门前面一家门口东西柏油路路的北侧。他后来看到现场一共两把刀,一把在鲁某某右手里拿着,另一把在鲁某某倒下的地方路北沿偏西点,后来被鲁某某父亲拿到鲁某某倒下的地方左边。14、证人鲁某启证言证明:大约在2014年农历2月18日上午,刘某的外甥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带十余人到他家,把大门砸后又把堂屋条几上的杯子和水瓶砸了。4月7日下午五六时,刘某的外甥和刘某夫妻俩又到他家。他出来时见到他儿子鲁某某和对方三人在路北沿秸秆堆处打起来。鲁某某被他们按倒在地上,他就上去拉架。随后对方三人往东跑,鲁某某就在后边追,追到沙子堆东边,又打到一起。一个男子朝鲁某某胸口捅了一刀后,扔掉刀就跑了,鲁某某上前追了几步就倒到路南沿不动了。这时他才发现鲁某某右手拿的有一把刀。对方三人跑后邻居就喊人追。他看到路西南边扔的那把刀,就捡起来放到鲁某某旁边,红色的口袋没有拿。15、证人张某芹证言证明:她丈夫鲁某某是包工头,刘某是鲁某某工地上的工人。2013年腊月二十六,她到温州鲁某某打工的地方,听工人议论说刘某和鲁某某相好。她在温州呆几天就回家了,因担心鲁某某和刘某真相好了,就想办法赶紧让刘某的家人把刘某弄走。后来她到老集去过两次找刘某的家人,还给刘某老公打电话让其把刘某找回去。2014年4月7日下午五六时许,她公爹讲刘某家的人来了,她就出去朝南边路沿走,看到刘某和另外两个男子与鲁某某吵架,因她身体不好,就坐车去界首了。在去界首的路上,她妹妹打电话说鲁某某被人捅死了。16、证人鲁某宣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下午,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二男一女。鲁某某和这三个人说话,边说边向鲁某某家胡同走。当走到鲁某某家前面邻居墙头一半时,鲁某某和对方三人打起来。鲁某某鼻子被打出血,他们边打边朝路沿走,他就赶紧吆喝鲁俊报警。双方打到鲁某某家前面一家时,鲁某某身上出血了。那个年龄大的男子和女子向东跑,那个年轻的人向西跑。鲁某某向东撵那一男一女有几米远,就趴在地上了。17、证人任某涛、姚某海、张某威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下午,他们和任某飞一起到临泉县杨桥镇的一个加油站接到任某飞的舅舅和舅妈,后来车进入一个村的东西路时,任某飞和他舅舅、舅妈一起下车,他们几个把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停在一个拐角的地方。过了两三分钟,任某飞打电话让赶紧去接其。任某飞捂着肚子迎面走过来,身上都是血,说本来是说话,后来发生了口角,结果对方就把刀掏出来捅其几下。任某涛就把任某飞扶到车上往医院送。18、证人陈某龙、田某才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下午五六时,他们在舒庄派出所值班时,有人打派出所电话报警,也有人打110报警,称在小鲁庄有人打架,二人跟值班干警侯晓峰、姜亮一起出警。他们到达现场后,看到鲁某某趴在小鲁庄的公路南侧,地上都是血,已经不动了。有群众说嫌疑人向东跑后,然后又向南跑了,已经有人去撵了。侯晓峰留下保护现场,姜亮带着陈乾龙、田福才开车沿嫌疑人逃跑路线追去。经过一个小桥后,路窄了,警车过不去,他们就把车放在桥头,跑步过去,大概走了几十米看到一个女子扶着一个男子向他们这个方向走,男的身上受伤了,确定这个男子和女子就是逃跑的嫌疑人之后,就用手铐把这两个人控制住了,然后用警车把他们带走了。当时这个男子和这个女子往他们这边走的时候,身后跟的还有群众,群众没有控制他们。19、证人陈某、高某龙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18时左右,听人讲鲁某某不行了,打人的人跑了,让去追。他们几人就骑电动车去追,追到一个十字路口,那个女子跑不动了,在十字路口西南角麦地里侧着身子躺着,那个男子还在向西跑。张晓宇和张建帮负责看着那个女的,陈振、陈教练、高云龙继续追那个男子,把那个男子拦截了下来。追的时候听群众讲该男子带的可能有东西他们没敢靠近,就是拦着不让走。那人看跑不掉了,就跟他们一起回去了。当走到小鲁庄老庄西边的十字路口桥西边时,碰到了派出所的人,他们把这两个人押上车了。20、证人齐某振证言证明:他在和家乐集团临泉商都老集镇超市上班。侦查人员出示的照片中刀的名称叫“小师傅西瓜刀”,售价13.9元。2014年4月7日14时16分28秒,他店里卖出一把这种刀。21、被告人陈义有供述证明:他因怀疑妻子刘某与被害人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让他外甥任某飞去过鲁某某家。2014年4月7日,他与鲁某某约定见面商谈,在见到鲁某某后与鲁某某发生争执并将鲁某某鼻子打流血。鲁某某持刀将他和任某飞扎伤。他和刘某逃跑,鲁某某追撵上后又用刀扎他。他掏出随身携带的事先购买的刀扎了鲁某某一刀后与刘某逃离现场,后被人追上。派出所的人将他送到医院。22、户籍材料证明陈义有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书及瑞安市公安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陈义有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义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义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义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芹、鲁春启经济损失239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陈义有上诉提出,其行为系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陈义有改判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陈义有因怀疑其妻刘某与被害人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鲁某某约定见面商谈时发生争执,陈义有持刀扎鲁某某一刀并致鲁某某死亡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对陈义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义有与被害人鲁某某约谈前均准备了刀具,见面商谈时相互发生厮打,双方都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故意,陈义有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不构成防卫过当,陈义有及其辩护人关于陈义有系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义有作案后,在逃跑路上被追撵群众拦截后才被迫走向及时赶去现场的派出所民警,不是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陈义有及其辩护人关于陈义有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义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陈义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对其量刑适当。陈义有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陈吉双代理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