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眉民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X与黄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X,黄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男。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女。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X与被上诉人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梁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X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梁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毕旭齐审判员  黄 萍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