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贺善民申请执行安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善民,安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贺善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明。本院执行的贺善民申请执行安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玖万伍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