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钟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钟××。被告孙××。委托代理人张淑勇,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