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文磊与王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磊,王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朱文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瑞,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磊与被告王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朱文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