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唐刑初字第641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27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辩护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以来,唐河县古城乡村民惠某甲、曲某某夫妇(二人已死亡)承包的土地一直由其孙子惠某乙耕种。2011年,该土地被唐河县工业园区钢厂租用,租金也由惠某乙领取。2014年1月24日上午,惠某乙的堂妹惠某丙以其父惠某丁的名义将该租地款领走。2014年1月26日中午,惠某乙、杨某夫妇在自己家中因租地款与惠某丙理论时引起争吵、撕扯。被告人张某某闻讯赶到,见其三姨惠某丙和堂舅惠某乙正在撕扯,遂持椅子对惠某乙进行殴打,致惠某乙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投案自首;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6年以来,唐河县古城乡村民惠某甲、曲某某夫妇(二人已亡故)承包的土地一直由其孙子惠某乙耕种。2011年,该土地被唐河县工业园区钢厂租用,��金也由惠某乙领取。2014年1月24日上午,惠某乙的堂妹惠某丙以其父惠某丁的名义将当年度该租地款领走。2014年1月26日中午,惠某丙回到娘家惠洼村,遇到惠某乙、杨某夫妇,在惠某乙家中因租地款的事与惠某乙、杨某发生争吵、撕扯。被告人张某某闻讯赶到惠某乙家,见其三姨惠某丙和堂舅惠某乙发生争执,遂持屋内钢管椅子对惠某乙身上击打,致惠某乙受伤。杨某电话报警,唐河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治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惠某乙被120急救车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救治。2014年1月30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惠某乙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3月13日,惠某乙之子惠某收到惠某丙暂交医疗费10000元。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唐河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2月8日,被害人惠某乙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1月11日,张某某姨母惠某戊代表张某某为甲方,惠某乙为乙方,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60000元(包括已付的10000元),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民事、刑事责任,乙方请求司法机关对甲方从轻处理,缓刑量刑。上述60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惠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惠某丙、杨某某、惠某己、惠某庚等人的证言、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张某某通话清单、唐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村委情况说明、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此公诉意见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惠钦贤审判员  郑亚勤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航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