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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0-24

案件名称

河南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975号原告河南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桂花西街5号6幢1层附35号。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刚,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9楼96室。法定代表人赵广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金水区法院管辖,而协议显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位于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