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花某甲与王二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甲,王二兵,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16号原告:花某甲。法定代理人:花某乙,系花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孙晋国,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兵。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单位负责人:巩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军,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甲与王二兵、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某甲撤回对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