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赵东生与赵旭升、林基云、赵琳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生,林基云,赵旭升,赵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赵东生,男。被执行人林基云,女。被执行人赵旭升,男。被执行人赵琳琳,女。本院在执行赵东生与赵旭升、林基云、赵琳琳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赵德成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30委光明街3号楼110室,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0911263-75号的房屋均由原告赵东生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赵东生与赵旭升、林基云、赵琳琳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