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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莒坪商初字第35-1号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永松、李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35-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委托代理人:李斌,该社职工。被告:唐永松,农村居民。被告:李从霞,农村居民。被告:唐国政,农村居民。被告:唐世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