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程香利与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香利,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程香利,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31-27,组织机构代码69089367-7。法定代表人何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永明,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香利诉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香利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香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香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程香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