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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玉椿与许志新、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玉椿,许志新,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胡玉椿,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许志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媛,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述称,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许志新、陈媛银行存款、收入12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芳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小焦一村xx幢4xx室的房产及申请人胡玉椿名下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xx幢1xx室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玉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志新、陈媛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玲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