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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梅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