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康、阮群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康,阮群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裙2-101室。法定代表人:龚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燕、XX,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康。被告:阮群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康、阮群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康、阮群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杭州公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