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高久政与聂鑫、聂鹏思、安徽永利丰投资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11-2号原告:高久政,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聂鑫,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被告:聂鹏思,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永利丰投资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一号公寓1703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久政与被告聂鑫、聂鹏思、安徽永利丰投资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久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永利丰投资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久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利丰投资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久政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利丰投资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