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田友平与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友平,张宗华,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田友平,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被告张宗华,男,汉族,四川省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牛富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友平诉被告张友平、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友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友平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田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