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李飞与程李飞、王江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李飞,王江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969号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燕青、潘琼华。被告:程李飞。被告:王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李飞、王江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