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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四川杰通汽车贸易公司与兰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字第64号(2015)中江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俊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平,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2013)中江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平给付借款人民币41987.0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百五十四七条第(十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2013)中江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钦凯(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