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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图民初字第99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某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南太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唐甲某(2005年6月9日出生)。婚后因性格差异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唐甲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家庭。因生活上的小问题,双方有时发生争吵,言语方面有些过激,但没有导致感情破裂。以后我想弥补对原告感情的伤害。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15日在图们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9日育有一子唐甲某的事实。被告对此表示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特点,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认证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4月15日在图们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9日生育一子唐甲某。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具有责任感、相互尊重、勤于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此时双方应互相理解、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原告主张,因性格差异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否认双方感情破裂并表示以后想弥补对原告感情的伤害,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南太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