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光潮与傅国军、田红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商光潮。被执行人傅国军。被执行人田红兰。原告商光潮与被告傅国军、田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傅国军、田红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商光潮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5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执行费523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红兰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桥头农村住宅房(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横字第××号,但一时难以处置)。2014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田红兰与申请执行人商光潮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田红兰从2015年1月份起每月交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商光潮现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5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傅国军、田红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商光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