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李雷、吴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李雷,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83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6。负责人施晓芦,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朝辉(特别授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营销二科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新(一般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营销二科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雷,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吴霞,联系电话。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雷、吴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公证处作出的(2014)通皋执证字第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72472.05元及利息,执行费23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雷、吴霞无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李雷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被执行人吴霞去向不明,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正在对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吴窑镇苏中商贸城A5幢9号201-301室,B3幢5室2-3层房屋进行拍卖,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