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中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8348809-1。法定代表人:竺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9478614-7。法定代表人:邹霞。被执行人:邹霞,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国内仲裁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洪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该案仲裁费25712元。但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172361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禾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