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晋铭与雷付珍、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晋铭,雷付珍,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石晋铭。被告雷付珍。被告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应城市杨河镇西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晋铭与被告雷付珍、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石晋铭起诉状所记明的被告不实,其起诉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晋铭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石晋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荣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