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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与被执行人刘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刘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魁(又名刘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魁的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功臣 关注公众号“”